医疗保障事业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期护理保险”)作出了部署和指导,杭州市桐庐县和淳安县在各自试点中积累了工作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对构建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提出了要求。2024年,全市域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并纳入了省、市民生实事项目。
《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在充分调研、广泛研讨、科学测算以及借鉴吸收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对参保筹资、待遇享受、失能等级评估、服务供给、经办管理、基金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杭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起步阶段,长期护理保险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定额筹资。其中,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均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各承担45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费,每年由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贴60元,其中,享受本市资助参保政策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因年老失能或规范诊疗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经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认定为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起步阶段,重点保障基本生活照料需求。重度失能人员可按需选择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服务方式,选择机构护理的,在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其中,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为50元/床日,重度失能Ⅲ级人员为70元/床日。选择居家护理的,在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可享受的服务时长进行支付,其中,重度失能Ⅱ级及以下的人员每月不超过25个小时,重度失能Ⅲ级人员每月不超过35个小时,符合规定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60元/小时结算,个人无需承担。
市和区、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失能评估的组织实施,加强评估专家动态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发布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类型包括初次评估、状态变更评估、期末评估、争议复评、抽查复评、稽核复评。同步建立健全评估费用合理分担机制,申请人申请争议复评,且争议复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同比例分担;其他评估费用均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担。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服务需求和市场供给等情况,合理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具备相应资质和护理服务能力的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范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制定相应护理服务计划,并按规定提供护理服务。市和区、县(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同时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可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遴选第三方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第三方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参保人员、评估人员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和安全有效。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复杂程度高,工作流程长的社会保险制度,除了《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以外,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体系中还有若干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发布。市医疗保障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并加快做好政策落地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杭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于2025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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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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